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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12-02
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等级制度(试行)



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等级制度

(试行)

******章  总则

******条  为了加强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队伍建设,规范国际健身气功交流比赛活动,依据《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》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可分为: A级、B,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统一考核和注册管理。

第三条  凡遵守《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章程》,恪守体育道德,热爱健身气功事业,身体健康,能够胜任健身气功竞赛裁判工作的人员,均可申报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技术等级。

第二章  申报条件

第四条  掌握和正确运用健身气功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,能够使用中文或英文工作语言,担任过2次以上国际健身气功交流比赛裁判任务,胜任裁判工作,可申报国际B级裁判员。

第五条  担任国际B级裁判员满3年,熟悉掌握和运用健身气功项目竞赛规则和裁判法,具有丰富的临场执法经验和组织竞赛工作能力,掌握竞赛编排方法,熟练使用中文或英文工作语言,至少担任过2次以上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组织比赛裁判长以上职务,可申报国际A级裁判员。

第三章  培训考试

第六条  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晋级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考试,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技术委员会组织实施。培训考试内容分为基础理论、功法技术和裁判水平考试。

(一)理论考试实行百分制,采用闭卷考试方式。内容包括竞赛规则、裁判法和健身气功专业基础知识。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;

(二)功法技术考试内容为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推广的健身气功功法,评分标准执行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******审定的《健身气功竞赛规则》有关规定;

国际B级裁判员能够演练3以上健身气功功法,且技术考试成绩达到8.5分以上;

国际A级裁判员能够演练4以上健身气功功法,且技术考试成绩达到9分以上。

(三)裁判水平考试采用现场运动员演练或观看运动员演练录像评判,评判同时包括A组裁判员的扣分(动作规格)、B组裁判员的给分(演练水平)和裁判长的扣分。考试成绩达到60分以上。

第四章  注册审批

第七条  申报国际健身气功判员技术等级,需提交以下材料:

(一)国际裁判员晋级申请书;

(二)本人有效证件及近期二寸免冠照片;

(三)已授予的裁判等级证书复印件;

(四)担任以往国际比赛裁判工作的证明;

(五)考评认定费。

第八条  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采用申报批准制度。由各会员组织按照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申报条件,向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,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技术委员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。凡符合申报条件且考试成绩合格者,由技术委员会提出意见,报执委会同意后,批准授予相应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。

第九条  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实行注册制度。获得技术等级的裁判员以会员组织为单位,每2年向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技术委员会注册1次,注册时间为每偶数年的121日至1231日,每人每次缴纳注册费50美元。连续2次未进行注册的裁判员,技术等级自动取消,裁判员证书失效。

第十条  已经批准注册的国际级裁判员,需每5年复考1次。复考不合格者,停止注册1次。

第五章  选派使用

第十一条  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主办的交流比赛活动,裁判长以上职务应由国际A级裁判员担任,临场裁判员技术等级为国际B级以上;洲际交流比赛活动应由国际B级以上裁判员担任裁判工作,辅助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可适当放宽。

第十二条  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主办或认定的交流比赛活动,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技术委员会负责选派裁判;其它国际健身气功交流比赛活动,由主办单位负责选派和聘请该次比赛的裁判员,裁判员的选派应遵循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十三条  裁判员参加竞赛执法实行回避制度。在赛区工作中应自觉切断与运动队的联系。临场执裁采取抽签制度,场上裁判员原则上与参赛国别实行回避,确保裁判员公平执法。

第十四条  凡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或洲际健身气功联合会举办的比赛,应在比赛结束后,由仲裁委员会主任会同总裁判长或副总裁判长,对参加裁判工作的裁判员进行评估。

第六章  权利义务

第十五条  国际健身气功裁判员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

(一)参加国际各级各类竞赛裁判工作;

(二)参加国际健身气功组织举办的裁判员学习和培训;

(三)对裁判组织做出的技术处罚有权提出申诉;

(四)接受主办单位支付的酬金;

(五)认真钻研项目规则和裁判法,恪守职业道德,公正执法;

(六)承担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指派的裁判任务;

(七)自觉配合裁判组织进行有关裁判工作的调查。

第七章  处罚规定

第十六条  对国际裁判员的处罚分为:警告,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,停止裁判工作2年,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。

第十七条 对国际裁判员的警告和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的处罚,由该次竞赛活动的总裁判组商同竞赛组委会做出,并报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技术委员会备案;停止裁判工作2年、撤销技术等级称号并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罚,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技术委员会报执委会批准后执行。

第十八条 受到赛区处罚的裁判员,由该次比赛的总裁判长在该裁判员证书内注明。

凡在赛区工作期间,不遵守赛区纪律或在临场执法中故意出现漏判、错判者,给予警告。凡在同一比赛中受到2次警告的裁判员,取消该次比赛裁判资格。凡在比赛中执法不公,有意偏袒一方,妨碍公正执法者,停止裁判工作2年。

凡裁判员有下列情节者,给予撤销国际裁判员技术等级称号,终身停止裁判工作的处分:

(一)有行贿受贿行为;

(二)在重要比赛中,出现故意错判、漏判,造成恶劣影响;

(三)触犯刑律,受到刑事处罚。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十九条  本办法由国际健身气功联合会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  本办法自2019年11日起施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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